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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h地址: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贵环责改字〔2025〕4045号)

来源:hth地址    发布时间:2026-01-22 16: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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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4月17日,贵港市、桂平市两级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联合行动,组织人员对桂平市木圭镇辖区的锰矿洗选单位做排查,同时由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锰矿洗选单位洗选废水进行采样监测。2025年4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桂平市木圭镇金垌村金全屯九龙山陈秋光洗选矿点《监测报告》{贵环监(水)字〔2025〕15号},《监测报告》显示陈秋光洗选矿点涉嫌超标排放外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此,2025年9月24日当天我局再次派员到该陈秋光洗选矿点做出详细的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该洗选矿点经营者陈秋光全程配合调查。

  经查,陈秋光建设的九龙山洗选矿点项目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任何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经营者陈秋光承包桂平市宝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工业园区压负矿,通过拉运锰矿泥到其洗选矿点进行洗选获得产品锰精矿。陈秋光于2024年11月开始建设,2025年3月27日建成投产。

  2025年4月17日,检查当时,陈秋光洗选矿点为停产状态。据勘察,陈秋光建设的九龙山洗选矿点项目安装有:洗矿机1台、破碎机1台、磁选机1台、打砂机1台、输送带1条;建设有3个洗矿废水沉淀池,其中有一个洗矿废水沉淀池面积约7亩,深约3米,堤坝内侧采取防渗漏措施;其余2个洗矿废水沉淀池,占地共约4亩,深约1.3米,无防渗措施。生产的基本工艺流程:锰矿泥→清洗→破碎→磨砂→磁选→成品(锰精矿)。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洗矿废水、磁选废水经3个沉淀池沉淀后,回抽至一个容积约40立方米贮水池作为生产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该洗选矿点于2025年3月27日建成投产,实际投产到2025年4月10日就停产,并在2025年5月3日将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拆除。该洗选矿点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共使用锰矿泥大约1000吨左右,加工获得的精矿大约约300多吨。洗选矿点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每个小时大约使用20吨水;生产期每天生产6个小时,洗选矿点总共投入生产15天左右,总共使用1800吨水;洗选矿点首先使用沉淀池的沉淀水作为洗矿用水,如果沉淀池的水不够使用,再从洗选矿点旁抽取新鲜的地下水做补充。平均每天抽取新鲜的地下水的量大约是6吨左右,总共抽取新鲜的地下水约90吨左右。

  2025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洗选矿点泥浆沉淀2池(1#监测点)及蓄水池(2#监测点)进行采样监测。2025年4月27日出具《监测报告》{贵环监(水)字〔2025〕15号},监测结果为该洗选矿点蓄水池(2#监测点)污染因子总锰为2.4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2mg/L,废水超过排放标准限值0.24倍。

  由于陈秋光洗选矿点建设的废水沉淀池、蓄水池池体未采取防渗措施,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三十七条:“环境行政执法中部分专有名词的含义。(二)“外环境”,是指污染物排入的自然环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为外环境。1.排污单位停产或没有排污,但有依法取得的证据证明其有持续或间歇排污,而且无可处理相应污染因子的措施的,经核实生产的基本工艺后,其产污环节之后的废水收集池(槽、罐、沟)内。”的规定。

  综合上面讲述的情况,陈秋光涉嫌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4月17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在桂平市木圭镇金垌村金全屯九龙山陈秋光九龙山洗选矿点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2.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24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陈秋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证明陈秋光九龙山洗选矿点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违法事实。

  3.影像证据:2025年4月17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在陈秋光九龙山洗选矿点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5张。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陈秋光九龙山洗选矿点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及监测采样情况。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7日,提供人:陈秋光

  2.《监测报告》{贵环监(水)字〔2025〕15号},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不允许超出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和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的规定,现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做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将依法报请桂平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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